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崔國斌。本報見習記者 隋明照 攝
當今,數字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在方便人們獲取信息的同時,也對我國目前的網絡版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技術不斷進步以及傳播方式的改變對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帶來的沖擊,深刻地影響著傳統知識產權的管理模式,也不斷對現行的版權制度提出挑戰。
在這一背景下,如何在新技術環境下建立起有效的版權保護制度,以促進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是版權界和互聯網產業界共同關心的問題。對此,在“2018版權相關熱點問題媒體研修班”上,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崔國斌詳細分析了新技術環境給版權帶來了哪些沖擊和挑戰,以及應該如何應對等問題。
著作權法要適應新技術帶來的變化
互聯網產業的發展,離不開產品和內容的創新,隨著數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利用網絡的方式也在發生變化,因此網絡版權保護也不斷面臨新的問題。
在崔國斌眼中,具體的法律規則都是因時、因地或者考慮特定技術背景而制定的,技術在不斷進步,利益平衡關系就會不斷被打破,需要重新調整。比如傳統印象中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文字、音樂、攝影、電影等作品,但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利用網絡來收集數據,這樣數據收集的成果本身在著作權法上應該如何界定,也成為新的爭議問題。
從著作權法角度,技術進步如何改變現有的法律規則呢?崔國斌說:“自90年代初以來,著作權法已經運行20多年,也在不斷修改,看似已經相當完善,但是新技術出現之后,新的問題接連出現。”他認為,技術進步會促使新的創作方式或者工具出現,在此過程中,著作權法上理解的作品創作過程也會發生變化。
以現在備受關注的話題之一——網絡轉播電視節目信號為例,如在現行著作權法框架下,網絡轉播電視節目信號,應該算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還是電視節目廣播權?這是技術進步引發的著作權法爭議的典型例子。
崔國斌對此問題進行了分析。他認為,現在各種聲音都有,有反對擴展廣播權的聲音,認為通過有線電視或者無線廣播方式轉播才叫廣播權意義上的轉播,通過互聯網制作的信號轉播,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轉播;而支持擴展廣播權的意見則認為信號通過廣播組織對外傳播后,以后無論通過互聯網還是通過無線電臺、有線電視等方式轉播都叫廣播權的轉播,因而受廣播權控制。在國內,絕大部分法院認為這項權利是受保護的。
善用新技術這把雙刃劍
從某種角度來看,網絡技術的發展是一把雙刃劍。崔國斌談道,由于新技術使得大眾傳播能力變得非常強,這給著作權人維權增加了很大的困難。“過去傳統出版時代能出版書的人和出版社數量有限,要告侵權很簡單,告出版單位就可以。現在有無數網民,每個人都可以發表作品,網絡傳播力大大增強,著作權人要控制作品被傳播,變得很難。”不過,隨著搜索引擎技術的發展和數據挖掘技術的進步,控制著作權侵權可能又變得越來越容易,因為通過搜索引擎,很容易就能搜到有人在用你的作品。從控制侵權的角度看,最終哪方更有優勢很難說,尚處于變化的過程中。
另外,在公眾的傳播能力變強的同時,著作權人的商業機會也會變得更多。著作權人在一夜之間能夠吸引成千上萬的粉絲,這樣的情況也是過去不可想象的,這或許也是對于著作權人的一個彌補。
新技術令網絡服務商主體責任更重
在內容的審查把關方面,崔國斌表示,隨著新技術的出現,可能使網絡服務商阻止盜版變得更容易,這時候法律又要重新調整服務商的責任,比如在一定條件下要采取內容過濾技術以阻止侵權。他舉例道:“正在熱播的電影,如若有人拿著攝影機拍下來上傳到網上,服務商掃描到這個內容后,和其數據庫內容做下對比,就能知道內容來自哪一部電影,如果事先有備案,則能阻止用戶傳播該內容。這項技術的準確度已經很高,所以數字技術進一步發展之后,對于內容進行分析變得非常容易。如果網絡服務商愿意與著作權人合作,著作權人很容易阻止任何人上傳超過一定時長(比如5分鐘以上)的視頻,著作權人也很容易知道哪里有人在傳播其事先通知要保護的作品。”
崔國斌也提醒道,當新的傳播技術產生和進一步發展使得原有的平衡被打破時,決策者需要用法律手段重新調整各方的關系,方能產生新的正向發展結果。因此,積極應對新技術迅猛發展對于版權法律制度帶來的更高要求,已經成為互聯網時代我國版權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
崔國斌還表示,技術進步意味著網絡服務商有可能承擔新的注意義務。將來,在著作權人發出侵權通知之后,網絡服務商可能不僅僅要把侵權內容刪掉,還可能要保證該網絡空間中不再出現該侵權內容。因為網絡服務商只要在侵權的數據庫留一個版權內容索引,任何人傳播該內容都可以被自動發現,并會被阻止傳播,這也就使得網絡服務商有更多義務阻止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