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微博不應該爭用戶的版權
●新浪微博關于版權的約定,只是新浪微博單方起草的協議,屬于“格式條款”。新浪微博單方限制用戶的版權,顯然涉嫌違反了《合同法》中有關“不得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規定。
●盡管新浪微博的初衷是想防止第三方抓取內容,而不是與用戶爭奪利益,但無論如何,新浪微博的單方約定不能剝奪用戶的權利,而應把法律的關注力放在對這一主要問題的約定上,不能全方位限制用戶的版權,更不能剝奪用戶的版權。
●新浪微博本應是把第三方視為自己的敵人,然而,卻把自己的“上帝”視為自己的敵人。新浪微博的目的是維護自己的市場地位,而不是削弱自己的市場地位。真正的關鍵是提升自己的用戶體驗,增強用戶的黏度。只有用戶在,版權才有意義。
新浪微博在9月15日晚發布的《微博個人信息保護政策》規定,“微博用戶在微博平臺上發布的一切內容,微博都將享有獨家發布平臺權益,用戶只能在微博上獨家展示,未經微博允許,用戶不得自行授權第三方直接或間接引用任何內容?!边@個規定無異于在向微博用戶宣告:“你在我的平臺上發布的原創內容,著作權歸我所有。”重要的是,這個規定是必須接受的,否則將不能再使用新浪微博。
不僅如此,按照新浪微博的單方規定,如果第三方使用了這些內容,用戶無償授權微博去維權,維權的收益全部“歸微博平臺獨立所有”;用戶還要承諾“積極配合微博平臺行使上述權利,并按照微博平臺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和相關協助”。顯然,連用戶最后僅有的收益權,新浪微博也沒有放過。
一時之間,關于“不平等條約”的聲討在網上鋪天蓋地。
微博內容有沒有版權
微博自從產生至今,關于它的版權討論從未停止。首要的問題是,微博內容是否有版權?微博內容大多簡短,這是否會影響到它的版權?
根據我國版權法的規定,只有獨創性的作品才具有版權。獨創性的要點又在于“獨”和“創”,所謂“獨”就是獨立撰寫,并非剽竊;所謂“創”,即內容本身必須體現“創造性”,才可能獲得版權。這樣,微博內容是否享有版權,則完全取決于“獨創性”的要求。微博內容很少有長篇大論,大都體現為“微”。但作品的獨創性不會因為“微”而受到過多影響。用戶發表在微博上的聲明、撰寫的評論、詩歌以及拍攝的照片、錄制的視頻等,大多可以找到獨創性要素,這些內容也因此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當然,以下兩類微博內容,用戶難以擁有版權:第一,微博用戶完全轉發的他人的作品;第二,沒有獨創性而只是簡單介紹性的微博,諸如“再次來到倫敦,心情大好”等。
微博的版權到底屬于誰
微博雖“微”,但只要有獨創性,它就享有版權。隨后的問題是:版權到底是誰的,是用戶的,還是新浪微博的?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憋@然,按此規定,微博內容的版權當屬微博用戶,這似乎無可爭議。
然而,版權是私權,作者又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轉讓,如在圖書出版協議中,作者往往會授權出版社行使部分版權。新浪微博關于版權的約定,也是一種協議,只不過,這只是新浪微博單方起草的協議,屬于“格式條款”,并且,這個格式合同,用戶只能同意,否則將無法使用微博。
問題的關鍵在于,即便是用戶同意了,那么這個格式條款又是否有效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不能排除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否則條款將不具有法律效力。事實上,新浪微博單方限制用戶的版權,顯然涉嫌違反了《合同法》中有關“不得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規定。即便是用戶迫于無奈,選擇同意接受這個條款,該條也很難具有法律效力。
還需要關注,涉及網絡用戶的格式條款,大多出現在用戶注冊時,用戶可以選擇同意或不同意。然而此次新浪微博對版權的單方約定卻并非針對注冊用戶,而是老客戶。事實上,這屬于修改協議,而非簽署協議。兩者的區別還在于,老客戶基于對契約的信賴長期經營微博,已經付出了巨大努力,而這些努力也成為新浪微博具有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因素。這樣,如果經營者需要修改協議,更需要關注用戶的感受和權利。此時,法律更需要關注用戶的權利,而并非經營者單方可以決定。
當然,新浪微博網絡平臺的作用也不可忽視,也需要肯定它在網絡作品發表過程中的發揮的重要作用。因此,如果它所制定的格式合同中如果存在對版權的合法使用和收益的內容,也應當予以尊重。
筆者還關注了除新浪微博外,其他平臺的用戶協議,《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中明確規定,“用戶在使用本服務中所產生的內容的知識產權歸用戶或相關權利人所有。”而這一條款下,微信平臺又規定了自己的權利。同樣,豆瓣的用戶協議也是明確了用戶享有上傳和發布內容的版權,而豆瓣只是享有上述內容在全球范圍內的免費、不可撤銷的、無期限限制的、可再許可或轉讓的非獨家使用權。
權利和責任是對等的,這是法理學的基本原則。在強調作者享有版權的同時,他同樣具有對等的法律責任,諸如微博用戶在發布作品時一旦涉及侵權,微博用戶往往是第一責任人。每每遇到類似的麻煩時,微博平臺都不會忘記拿起“避風港原則”為自己開脫:即微博平臺只是內容的發布平臺,不負責內容的創造,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也規定了相關內容,在涉及網絡作品侵權的時候,網絡平臺如果能夠證明其已盡到勤勉審查的義務,可以免責。然而,微博用戶只能在“原創”和“侵權”之間作出選擇,無法適用“避風港”原則為自己免責。從權利和責任對等的角度講,新浪微博試圖將所有版權并入囊中的選擇并不見得高明。
版權爭議的背后是微博抵抗第三方擅自抓取
新浪微博關于版權的單方約定,還是出于禁止第三方擅自抓取內容的考慮,這或許和之前與今日頭條之間的競爭有關。
今年4月,今日頭條的微頭條功能上線,發布內容由文字、圖片、視頻組成,其形式與微博展示方式趨同。今日頭條拉攏了眾多影視明星在其平臺發聲,許多企業大佬也紛紛進駐今日頭條,這和微博當年的崛起方式如出一轍,同時也為今日頭條與新浪微博的競爭與矛盾埋下了伏筆。
今日頭條在推廣微頭條業務時,曾經允許用戶將微博上的內容自動同步到頭條上,同步內容的技術手段由今日頭條支持。今年8月10日,新浪微博官方對此公布了一則社區公告,稱“某第三方新聞平臺在微博毫不知情、并未授權的情況下直接從微博抓取自媒體賬號的內容,鑒于其行為性質嚴重,微博先行暫停了第三方接口”,并表示將會依法維權。微博雖未公開點明所謂“第三方新聞平臺”,但今日頭條隨即做出回應,稱已經取得用戶授權,且曬出一張新浪博客在2007年抓取MSN、搜狐、網易博客的截圖證據。微博版權戰役,一觸即發。
這樣,新浪微博出臺擁有絕對版權約定的初衷,并非是要與用戶爭利益,而在于防止第三方抓取用微博內容。顯然,如果新浪微博一旦擁有了絕對版權,任何第三方抓取其內容,都需要征得新浪微博的同意,否則構成侵權。而現在的情況是,如果用戶享有版權,第三方抓取內容,只需要用戶同意即可,新浪微博卻無權干涉。顯然,這一切讓新浪微博感受到危機。
關于擅自抓取網站平臺內容的法律糾紛早已有之。
早在2014年,百度曾起訴360搜索,稱其“在未獲得百度公司允許的情況下,違反Robots協議,抓取百度旗下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百度貼吧等網站的內容,復制網站并且生成快照向用戶提供,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北景钢?,法院判決認定360侵權,認為360奇虎公司通過搜索引擎,將用戶本來點擊鏈接到百度公司的具體網頁,鏈接到奇虎公司網頁快照界面的行為,已經明顯超出網頁快照的合理范圍,最終法院判360奇虎公司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70萬元。
無獨有偶,在2016年“脈脈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戶信息”案中,法院認定北京淘友天下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均為脈脈的經營公司)未經用戶允許和微博平臺授權,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戶信息,非法獲取并使用脈脈注冊用戶手機通訊錄聯系人與微博用戶的對應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脈脈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等。
新浪微博維護自己權利的方式是多元的,只是似乎通過不正當競爭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沒有自己拿到絕對版權那樣直接和方便。但是,微博用戶的版權卻是任何時候都需要尊重的。
只有用戶在 版權才有意義
針對大量網友的質疑,新浪微博官方已經發布《關于微博內容版權歸屬的說明》作為回應,擬將協議修改為:“未經微博平臺事先書面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權任何第三方發表、復制、轉載、更改、引用、鏈接、下載、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內容等。”“用戶同意并授權微博平臺以微博平臺名義就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投訴、訴訟等必要的維權措施。”
顯然,擬修改部分將關鍵詞放在了“第三方”和“向第三方訴訟”方面,這部分內容會比此前的絕對版權內容略顯平和,并且把矛盾指向了第三方。但是,即便是作出了修改,上述有關“禁止第三方使用”的條款依然會受到質疑,甚至有人會問,難道微博發表后就不能在書籍出版了嗎?
盡管新浪微博的初衷是想防止第三方抓取內容,而不是與用戶爭奪利益,但無論如何新浪微博的單方約定,又實實在在剝奪了用戶的權利。新浪微博應把法律的關注力全部放在對防抓取這一主要問題的約定上,而不應當全方位限制用戶的版權,更不應當剝奪用戶的版權。
新浪微博本應是把第三方視為自己的敵人,然而,最終卻把自己的“上帝”視為自己的敵人。新浪微博的目的是維護自己的市場地位,而不是削弱自己的市場地位。真正的關鍵是提升自己的用戶體驗,增強用戶的黏度,只有用戶在,版權才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