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BAC/BIAC,以下簡稱北仲)組織編寫的《中國商事爭議解決年度觀察(2017)》(以下簡稱《觀察》)分報告——《中國知識產權爭議解決年度觀察(2017)》在北京強國知識產權研究院和北仲聯合主辦的“知識產權多元爭議解決機制”研討會上正式發布。主要執筆人謝冠斌律師對報告進行詳細的分析和解讀。來自最高人民法院、WIPO中國辦事處、臺北大學等多家單位的知識產權爭議解決領域的專家圍繞報告分析了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制的現狀,為構建多元化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制提供了案例數據和學術觀點,共同探討了相關的理論與實操模式,并提出了建設性的觀點。北仲《觀察》分為總報告和分報告,總報告包括仲裁和調解領域;分報告涵蓋建設工程、房地產、能源、金融、投資、國際貿易、知識產權、影視、通用航空等九大專業領域。經北仲授權,本期公號刊登已發布的《中國知識產權爭議解決年度觀察(2017)》,并敬請期待其他報告內容。
一、五年回顧及概述
(一)五年回顧
2012——2016年的五年間,新技術、新領域不斷涌現,這之中既包括搜索引擎競價排名、網頁爬蟲、軟件間沖突干擾、屏蔽廣告、流量劫持等新技術,也包括“互聯網+”、3D打印、云計算、網絡游戲、網絡直播、電商平臺等新領域。從過去五年的典型案例來看,上述新技術、新領域促使我國知識產權爭議整體朝著類型多樣化、法律關系復雜化、內容專業化等特性發展,包括大型企業卷入知識產權糾紛:“IPAD”商標侵權案、方正字體字庫案、百度文庫案、本田與雙環專利侵權案、搜狗與百度輸入法專利侵權案、騰訊“微信”商標行政糾紛;傳統老字號涉及糾紛:“泥人張”不正當競爭案、“稻香村”商標行政糾紛;公眾人物姓名權涉及糾紛:姚明人格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喬丹”商標行政糾紛;影視綜藝涉及糾紛:瓊瑤與于正著作權糾紛、“非誠勿擾”商標行政糾紛、“中國好聲音”商標侵權案;互聯網領域內的糾紛:騰訊與奇虎互聯網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糾紛、“魔獸世界”網絡游戲侵權、電子商務平臺侵權糾紛、惡意屏蔽廣告插件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以及通訊業巨頭之間的專利許可引發的糾紛:華為與IDC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案、高通與魅族簽訂的專利許可協議糾紛、華為與三星專利侵權案等等。
面對眾多的新挑戰,國內知識產權立法出現了密集頻繁的修訂,并陸續出臺知識產權相關司法政策,體現我國對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視和決心。在過去五年內,我國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公開向社會征集著作權法修訂草案、專利法修訂草案、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反壟斷法修訂草案以及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指南草案、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件司法解釋草案等的修改意見。爭議的實體問題上,修訂或新增的法條旨在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細化各項權利權屬及各種侵權形態的認定標準,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互聯網專條”,采用列舉的方式細化了互聯網領域中熱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在爭議解決的程序問題上,立法修訂的矛頭直指賠償低、舉證難、審理時間長的難題,提高法定賠償額、引入懲罰性賠償、明確舉證妨礙制度以及行為保全制度的細節、完善民行審理程序。此外,宏觀的司法政策上,過去的五年內國務院共發布了十四項知識產權相關的意見,從加強新興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打擊知識產權侵權到知識產權戰略實施行動計劃、知識產權強國建設,逐步將知識產權法制建設的宏圖落實到具體的一個個細節上,推動了我國近年來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制的完善。
在完善立法的基礎上,我國司法機構在自由裁量限度內對個案分析的同時,更加注重對各方利益平衡的考量,這一點充分體現在過去五年經典知識產權案例的爭議解決結果上。此外,為應對新類型知識產權糾紛的特性,爭議解決方式和機構整體也朝著專業化、多樣化發展,具體體現在: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和仲裁院成立,技術調查官制度引入法庭審理,知識產權糾紛的調解機制也展開探索,等等。
過去的五年間,面對經濟飛速發展帶來的各種新挑戰,知識產權爭議解決在解決機構、方式、實體法、程序法等方面,都體現了更加專業、靈活、積極地應對、不斷探索、及時完善同時逐漸與國際社會接軌的大趨勢,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國內市場良性有序的發展。
(二)2016年概述
2016年是中國加入WTO的第十五年,這意味著中國在國際貿易額飛速發展的同時,在國際社會上承擔的責任義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尤其是中國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更是備受各方關注,這既是中國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制所面臨的一大挑戰,也是其不斷創新發展的一大動力。
宏觀政策上,2016年國務院先后發布了《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這是知識產權首次納入國家重點專項規劃,把設計圖變成施工圖,標志著“十三五”知識產權事業發展頂層設計總體完成。此外,中共中央、國務院還發布了《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從十個方面提出加強產權保護的法治理念,其中重點提出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大懲治侵權行為的力度并提高法定賠償上限。相對應地,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十大司法政策”,提出依法制裁知識產權違法犯罪、加大司法保護力度,并要求適時發布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推進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這一系列意見和政策,反映出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極力重視,加強法治理念、嚴懲侵權行為、提高賠償額等方針無疑會推動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制的不斷完善,有助于權利人在有信心維權的基礎上積極規劃在我國的經營活動,推動良性市場競爭秩序的形成。
此外,2016年我國的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登記申請數量均呈增長態勢,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受理量也大幅上升。
2017年1月5日,全國知識產權局局長會議在北京召開,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作了工作報告。報告指出,2016年,我國三種專利申請受理量達到346.5萬件,同比增長23.8%,其中發明專利申請受理量為133.9萬件,同比增長21.5%。發明專利審結67.5萬件,平均審查周期穩定在22個月。PCT國際專利申請受理超過4萬件。國內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突破100萬件,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8件。審理專利無效案件4100件,同比增長12%。專利行政執法辦案總量達到4.9萬件,同比增長36.5%。
2017年1月18日,國家工商總局舉辦了2016年度全國市場主體發展、市場監管和消費維權有關情況的發布會。該報告表明,2016年企業商標品牌意識顯著增強,商標注冊申請量較快增長,全年商標申請量達369.1萬件。同比增長28.4%,增速較上年提高1.5個百分點。如此龐大的商標申請數量,隨之而來的是商標評審案件的申請量也持續增長。2016年各類評審案件申請共15.6萬件,同比增長32.8%;駁回復審申請案件13.1萬件,增長31.3%;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復雜案件申請2.6萬件,增長40.9%。此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查處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有3.4萬件,占各類經濟違法違章案件的6.6%。
2016年7月,國家版權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實行了“劍網2016”專項行動,意在整治未經授權非法傳播網絡文學、新聞、影視等作品的侵權盜版行為,保障有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版權秩序、營造網絡版權良好生態。2016年12月22日,國家版權局發表了《版權領域:新數據呈現新進展》一文,指出全國的作品登記數量同比增長48.67%,其中21個省份已經實行了免費登記,全國作品登記量延續了持續高速增長的發展態勢。在5個月的時間里,各地共查處行政案件514件,行政罰款467萬元,移送司法機關刑事處理33件,涉案金額2億元,關閉網站290家。國家版權局還督辦了4批共計31起侵犯著作權案件,給予地方案件補貼超過150萬元。“劍網2016”在國內外產生了很好的影響,網絡版權治理初見成效,網絡版權生態得到很大改善,也為進一步依法管網、治網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隨著我國的各類主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糾紛浮現出來,對此,全國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出臺相應政策進行最大力度的支持,使得各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獲得更加平等的機會和公平的判決,進一步鞏固了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取得的成果。我國在向知識產權保護、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道路上又邁出了穩健一步。
專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并于2016年4月1日正式生效,該解釋緊扣專利法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立法目的。《解釋二》主要涉及專利要求解釋、間接侵權、標準實施抗辯、合法來源抗辯、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額計算、專利無效對侵權訴訟的影響等,都針對的是專利審判實踐中賠償低、訴訟時間長的重點、難點問題。值得關注的是,《解釋二》對生效后尚未結案的專利侵權糾紛的溯及力并未進行明確規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中做出了說明:《解釋二》涉及功能性特征、封閉式權利要求、數值特征特意排除等多個新的解釋規則,若溯及既往,則對專利權人有失公允。
商標法
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3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授權確權規定》),將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自2013年以來,商標授權確權的行政案件一直以幾何倍數增長,這不僅極度消耗司法資源,也使訴訟雙方增加不必要的訴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經過向各方征求意見,在總結以往經驗和成果的基礎上發布了此規定。《授權確權規定》是對商標法的整體修補。從宏觀上講,其明確了商標確權行政案件的類型、審查范圍、違反法定程序、循環訴訟等具體內容;從微觀上講,其又填補了對商標顯著特征判斷、馳名商標保護、以及著作權、姓名權等在先權利保護的空白。《授權確權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各層級法院、專家學者、律師、代理人、企業代表的智慧結晶,對優化司法資源、形成良好的商標市場競爭秩序、維持相關企業商譽有著深刻的影響。
反不正當競爭法
2016年2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頒布以來首次修訂。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新增加的第13條,規定了四種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引發了業內的熱烈討論。近年來我國的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糾紛激增,幾乎占所有不正當競爭糾紛數量的三分之一,同時互聯網領域也出現很多新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搜索引擎競價排名、Robots協議、軟件沖突干擾行為、惡意屏蔽廣告、流量劫持等。通過新增加第13條“互聯網條款”,旨在應對上述龐雜的新型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減少對第2條“誠實信用原則”的濫用,可能會有利于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糾紛的解決,使競爭者對其經營決策的合法性有所預期。然而,第13條設置的主觀因素——“未經用戶同意”、“誤導、欺騙、強迫用戶”、“未經許可或者授權”,以及客觀因素——“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由于缺少具體的定義和解釋,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引發更多的爭議。
知識產權訴訟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全國法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工作意見)。“三合一”審判機制自1996年在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試點以來,已經有二十年的實踐經驗,越來越多的法院參與到試點中來。本次工作意見不僅肯定了之前試點的成果,也讓“三合一”審判機制向全國法院鋪開,呈星火燎原之勢,這種審判機制將有利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推進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知識產權司法制度。
工作意見指出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的重要性,其對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增強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執法合力、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提高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素質等起著關鍵性作用。工作意見特別明確了“三合一”案件的受案范圍,并對其進行了具體解釋:(1)知識產權民事案件;(2)一般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3)知識產權行政案件;(4)知識產權刑事案件;(5)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為了保證管轄的有序性,工作意見還對各層級的人民法院的管轄做了明確的規定,明確指出“不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發現所審理案件屬于知識產權行政、刑事案件的,應當及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的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些意見為“三級聯動、三審合一、三位一體”的知識產權審判模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隨著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我國逐漸增強,曾經的灰色地帶——電商——也將迎來光明。2016年12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草案)》),意在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權益、維護市場秩序、鼓勵創新,使電商在發展中逐步規范,在規范中持續發展。
對知識產權領域而言,《電子商務法(草案)》主要著眼于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具體體現在第53條和第54條。《電子商務法(草案)》第53條明確了電商經營主體和第三方平臺的義務,而第54條則對錯報行為給平臺造成損失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做出了限制,同時對能證明自己未侵權的電商第三方平臺進行了保護。
《電子商務法(草案)》的發布表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經滲透到了各個領域,不僅填補了電商產業抄襲、盜版、惡性競爭的灰色地帶,而且不偏不倚地權衡了電商經營者、第三方平臺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
三、典型案例
限于篇幅,本部分內容省略。
四、熱點問題觀察
過去的一年里,知識產權領域討論的焦點問題,既有立法動態引發的學術熱點,也有司法實務觸發的實踐熱點。學術熱點方面,民法總則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條款引起了業內的熱切關注;而實踐熱點則由案而生,既包括對新興熱門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提議、實踐司法程序正義的討論,也有對可仲裁爭議范圍的辯證思考。無論是學術的還是實務的大討論,都反映了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愈發重視,對完善相關司法制度的要求越來越高,知識產權法治理念也在這些熱點問題的百家爭鳴中得到發展。只有健全、公正的法治理念和司法制度,才能讓相關人士對知識產權糾紛的爭議解決有所預期、且能夠及時靈活地應對相關糾紛。
(一)《民法總則》
2016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第三次審議稿,同時在中國人大網向社會征集修改意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2017年3月1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并將自201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民法總則》不僅僅是對《民法通則》的簡單復制,而是編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其中最關鍵的內容就是公民權利法定。對此,《民法總則》的亮點之一就是將知識產權列為與物權同一位階的民事財產權利,并明確提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草案的第123條列舉了知識產權客體包括“(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民事爭議數量逐年增加,在這一大背景下,草案草擬的這條規定表明了我國積極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治意識的決心,和加快知識產權法制建設的信念。
(二)網絡游戲的保護
隨著互聯網行業的不斷擴張,網絡游戲領域成為各個企業爭相開拓的吸金業務,從權利人處購入IP制作網絡游戲,再到發展游戲的周邊產品,進而從廣告收入、玩家充值等各個渠道獲得收入,這樣的產業鏈已逐漸成熟。同時,面對巨大的市場和利益誘惑,各競爭者之間也不斷產生新類型的知識產權爭議,一度引發業內的持續熱議。
各法院也陸續發布了網絡游戲侵權糾紛調研報告,其中討論最多的是網絡游戲作為何種客體應得到怎樣的保護。下表是近年來部分網絡游戲侵權糾紛的判決情況:
近年來部分網絡游戲侵權糾紛的判決情況
從上表可見,傳統、常見的保護方式是將網絡游戲中滿足獨創性要求的各個元素,分別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客體予以保護。例如游戲中的角色形象和游戲場景、文字介紹、背景音樂等,在達到獨創性標準的條件下,可以作為美術作品、文字作品和音樂作品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首先,爭議較多的是網絡游戲的整體畫面的定性,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奇跡MU》案中提出了新思路,首次在判決中認定網絡游戲的整體畫面可以作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下簡稱類電作品。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網絡游戲都可以構成類電作品,必須要達到構成類電作品的標準。從《奇跡MU》游戲所屬的角色扮演類游戲(RPG)來分析,構成類電作品的游戲畫面應當是伴隨著一定的劇情設定和故事性。在這類游戲中,玩家通常扮演某一設定好的角色,開始按照游戲開發者設計的劇情線路,進行游戲操作,并最終達成事先設計好的某個或多個游戲結局之一,在整個游戲過程中,游戲整體畫面會隨著情節的推動而不斷展開變化。這些游戲畫面根據開發者設定的游戲劇情展開變化,并通過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傳播,“具有和電影作品相似的表現形式”。由此可見,缺少劇情設定、故事性或者劇情設定、故事性不滿足獨創性要求的網絡游戲,可能很難被認定為類電作品來保護。
其次,對網絡游戲比賽畫面的定性也是討論焦點之一。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國內首例電子競技類游戲賽事網絡直播引發的著作權侵權案件——“DOTA2直播案”中,認定該網絡游戲比賽畫面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與《奇跡MU》角色扮演類游戲不同的是,DOTA2是多人聯機對抗地圖游戲,比賽畫面是玩家在游戲規則內進行操作而形成的隨機且不可復制的畫面,而非按照事先設定的劇情而展開固定的、有限的畫面。因此,這類隨機、不可復制的游戲畫面很難構成類電作品給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尚在進行中,國務院法制辦于2014年6月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第5條將類電作品和電影、電視劇一同納入到新增加的客體—“視聽作品”中,并定義為“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畫面組成,并且能夠借助技術設備被感知的作品”。引入這一新客體反映了我國與國際接軌的大趨勢,美國、日本、德國、法國等均有將網絡游戲的整體畫面作為視聽作品保護的先例,未來我國也將不斷探索網絡游戲的整體畫面作為“視聽作品”來保護的可能性,這會有利于推動整個網絡游戲行業的有序發展。
(三)訴前行為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草案)》(以下簡稱《行為保全司法解釋(草案)》”)雖然至2016年末仍處于征求意見階段中,但在司法實踐中已經不斷被討論和實踐。
2016年6月2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據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德公司)申請的訴前行為保全,裁定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燦星公司)、世紀麗亮(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目名稱及相關注冊商標,該禁令是成立知識產權法院以來頒布的首個訴前禁令。
與本案相對應,同樣是因“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等知識產權產生合同糾紛的,是唐德公司的授權方Talpa公司與星空華文中國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空華文公司)、夢響強音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響強音公司)之間在香港的仲裁案。在北京的訴前禁令頒布的兩日后,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對Talpa公司申請的“宣告式救濟和臨時救濟”作出裁決,裁決駁回Talpa公司申請部分裁決其擁有“中國好聲音”中文節目名稱的請求,駁回Talpa公司申請臨時禁制星空華文公司、夢響強音公司使用“中國好聲音”五個中文字節目名稱的救濟請求。
仲裁案的臨時禁止令裁決中,授權方的權利被駁回;而民事訴訟的訴前行為保全裁定中,被授權方的權利卻被先予支持。這個“無源之水”的結論,再次引發業內對禁止令的熱議:程序上,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保險公司保函是否可以作為擔保被接受?是否應當組織聽證?如何對裁定提出復議,誰應回避復議的合議組?內容上,頒布訴前禁令的考慮因素——勝訴可能性、難以彌補的損害,如何判斷權利基礎的穩定性?事實上,《行為保全司法解釋(草案)》已經涵蓋了與訴前行為保全相關的大部分問題。
關于是否應當組織聽證,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9條第2款規定法院可以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并不是一定組織聽證。而《行為保全司法解釋(草案)》第5條“審查程序”規定,法院裁定采取行為保全前,應當詢問或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但有證據表明詢問、聽取被申請人意見會嚴重妨礙保全的情況除外。即根據該草案,訴前行為保全措施采取前,組織聽證為原則、不組織為例外。因此,訴前行為保全措施雖然是為了盡快制止明顯的侵權行為,但不能為了圖一時之“快”而無視審慎的程序正義,剝奪當事人合法申辯的權利。
關于判斷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權利基礎的穩定性,《行為保全司法解釋(草案)》第7條“保全必要性考慮因素”規定,法院判斷是否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之一是申請人的勝訴可能性,“包括作為申請人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擁有的權益是否有效、穩定”。這就涉及到法院對知識產權權屬的審查,通常專利、商標、著作權因為涉及到注冊、登記權屬,因此法院對這三類權利的權屬證據可能會相對比較容易、快速地在審查期限內完成審查。然而,對于商業秘密、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知名商品的裝潢等沒有注冊、登記等確權方式的權利,要求法院在審查期限內快速判斷權益的有效性和穩定性,可能會陷入一定的僵局。一方面,對于這些權益,當事人需要提交大量、扎實的證據來證明其權屬以便于法院進行判斷;另一方面,有限的審查期限可能會影響法院對這些海量證據的細致耐心的審閱。如何在“審限內快速作出裁決”與“審慎判斷權利基礎有效性和穩定性”之間找到平衡點,實現程序和實體的雙重正義,將會是《行為保全司法解釋(草案)》正式頒布之后,仍舊需要司法實踐不斷探索的課題。
(四)反壟斷民事糾紛的可仲裁性
反壟斷民事爭議是否可以提交仲裁解決,一直以來備受業內關注,近年來美國和歐洲法院的判例表明,各國正逐漸開始接受并肯定反壟斷民事糾紛的可仲裁性。2016年8月2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某壟斷糾紛管轄權異議做出的終審裁定,再次激起了業內對反壟斷糾紛可仲裁性的熱議。
在該案中,原被告簽署經銷協議并約定在協議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或者與協議本身有關的全部爭議都應提交仲裁;隨后原告經銷商向法院起訴被告在經銷期間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縱向壟斷協議等壟斷違法行為,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一審法院認為兩份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同,故仲裁條款無效,但指出壟斷糾紛可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未將仲裁排除出壟斷糾紛解決方式之外。而二審法院駁回管轄異議的理由是壟斷糾紛本身不可仲裁,依據是:“(1)目前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僅明確規定了民事訴訟作為壟斷民事爭議解決方式;(2)反壟斷的公共政策性是考量其可仲裁性的重要因素,且目前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壟斷糾紛可仲裁;(3)本案糾紛涉及到公共利益、第三方及消費者利益,突破了仲裁條款的合同相對性”。
首先從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除外。反壟斷爭議包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經營者集中,其中:壟斷協議糾紛的實質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及經營者集中的民事糾紛也均會涉及經濟利益,即壟斷民事糾紛的特征符合《仲裁法》對仲裁的適用范圍的規定。此外,《反壟斷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明確禁止反壟斷民事糾紛適用仲裁程序。仲裁條款作為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一旦達成則意味著雙方自愿受該契約的約束。在當事人遵從契約精神、法無明令禁止且反壟斷民事糾紛達到仲裁標準的情況下,仍將仲裁排除在反壟斷民事爭議解決方式之外,也許尚需推敲。
其次從影響公共政策來看,反壟斷民事爭議有可能涉及公共政策,但“可能涉及”并不等同于“一定違背”,而且仲裁庭也有能力在審理中考量公共政策因素、辨別是否損害公共政策、并最終做出符合公共政策宗旨的裁決。退一步說,即使仲裁裁決違背公共政策,當事人仍可以通過司法機關執行仲裁裁決時的監督程序進行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第5條第2款規定,執行國的主管機關認定裁決有違該國公共政策的,則不得承認或執行該仲裁裁決。《仲裁法》也規定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決,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因此,無論對于國內還是涉外仲裁,在裁決執行程序中,司法機關是可以對仲裁裁決的公共政策性進行審查的。
最后從合同相對性是否被突破來看,如上所述,合同相對性和影響公共利益、第三方及消費者利益并不是對立的,執行合同糾紛裁決的程序中,司法監督可以確保影響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消費者利益的裁決不被承認或者被撤銷。此外,仲裁條款系當事人雙方協商后自愿達成一致的,受合同的相對性限制,該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管轄異議審理階段,法院應當對仲裁條款進行形式審查;未開庭實審,直接判斷壟斷民事糾紛涉及公共利益、第三方和消費者利益,這樣的結論可能會有失偏頗。
在國際社會上,美國最高法院的“三菱汽車公司案”和歐洲法院的“Eco Swiss案”均直接或間接地承認了反壟斷民事糾紛的可仲裁性,并對這類裁決配備了嚴格的司法實質審查程序。隨著我國國際經濟地位不斷提高,對外貿易的規模逐漸擴大,營造一個與國際接軌、爭議解決方式多樣化的司法環境對維護、穩定國內市場秩序是至關重要的。而放寬仲裁主管范圍,讓高效、專業的仲裁作為反壟斷民事爭議的解決方式,也許是實現上述目標的一種選擇。
五、結語與展望
2016年是我國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有大發展、大進步的一年,無論是從立法還是司法角度,均體現了我國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堅定態度。從立法上看,專利法迎來了第四次修訂草案送審稿,商標法領域出臺了有關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釋,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也發布了二十三年以來的首次修訂草案送審稿,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體系正在不斷完善。從司法角度而言,以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為代表的我國法院正在不斷提高審判水平,通過判決肯定了知識產權的價值,賦予了司法鋒利的“牙齒”。從行業發展來看,技術的進步使得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日益增加、游戲類侵權案件層出不窮,相關行業已經成為知識產權界人士研究和討論的熱點。除此之外,關于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構的管轄范圍的討論也將對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的發展方向產生影響,例如仲裁庭能否審理反壟斷民事糾紛的問題。
回顧近五年,我們看到了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立法和審判正在向著更加專業化、復雜化的方面發展,未來這種趨勢也將不斷延續,相關領域的成果也將得到進一步的鞏固。探究發展的原因,歸根結底還是源于信息社會中知識產權價值的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可以說是未來企業甚至是國家發展的一項戰略資源。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促進了本領域向著更加專業的層面發展。面對更加高標準的業務要求和未知的挑戰,我國法律人正在迅速成長的過程中不斷適應和探索。立法機關和相關政府部門密切關注著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等文件是否能夠適應知識產權實務日新月異的發展變化;法院及仲裁機構在審理知識產權類案件中,勇于突破既有模式,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肯定知識產權的重要價值;律師仍應努力不斷提高理論上和業務上的水平,及時掌握相關法律文件的更新,了解法院審理動向;企業在發展壯大的過程中也需更加重視知識產權的規劃和應用,市場發展應知識產權先行。我們期待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能夠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