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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發布《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8月起施行

2022-6-27 16:14  |  來源:澎湃新聞

  6月2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加強對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的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
  
  近年來,各類互聯網信息服務迅速發展,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體現用戶個性特征,方便在線交流,成為億萬網民展示自我的重要載體。但同時,通過注冊、使用賬號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實施網絡暴力等行為時有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規定》是規范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賬號信息行為的需要,是維護意識形態安全、社會公平公正和網民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維護網絡空間良好生態的需要。
  
  《規定》明確,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是指互聯網用戶在互聯網信息服務中注冊、使用的名稱、頭像、封面、簡介、簽名、認證信息等用于標識用戶賬號的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發布和應用平臺服務的主體。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定》明確了賬號信息注冊和使用規范,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則、平臺公約,明確賬號信息注冊、使用和管理相關權利義務。互聯網個人用戶注冊、使用賬號信息,含有職業信息的,應當與個人真實職業信息相一致;互聯網機構用戶注冊、使用賬號信息,應當與機構名稱、標識等相一致。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應當對互聯網用戶在注冊時提交的和使用中擬變更的賬號信息進行核驗;應當在賬號信息頁面展示合理范圍內的互聯網用戶賬號的互聯網協議地址歸屬地信息,便于公眾為公共利益實施監督。
  
  《規定》明確了賬號信息管理的規范,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履行賬號信息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賬號信息核驗、信息內容安全、生態治理、應急處置、個人信息保護等管理制度;完善投訴舉報受理、甄別、處置、反饋等機制;建立健全互聯網用戶賬號信用管理體系;對違法違規注冊、使用賬號信息的情形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規定》明確了開展監督檢查和追究法律責任的相關要求,規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協同開展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監督管理工作。網信部門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賬號信息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存在較大網絡信息安全風險的,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可以要求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指出,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治理需要政府、企業、網民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營造更加清朗的網絡空間。
  
  《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6月2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請簡要介紹《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體現用戶個性特征,是用戶展示自我的重要載體。隨著互聯網信息服務飛速發展,通過注冊、使用賬號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實施網絡暴力等行為時有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網絡空間是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制定《規定》是為了落實《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網絡信息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進一步劃定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賬號信息底線、紅線,明確責任義務,維護網絡空間良好生態。
  
  二、問:《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明確互聯網用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注冊、使用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問:《規定》提出了哪些總體要求?
  
  答:規定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誠實信用,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標準、行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務規范、加強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
  
  四、問:《規定》對注冊、使用賬號信息明確了哪些規范?
  
  答:明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公開互聯網用戶賬號管理規則、平臺公約,與互聯網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賬號信息注冊、使用和管理相關權利義務。明確了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賬號信息,不得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政黨、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名稱、標識等禁止性規定,避免一些用戶利用賬號信息混淆視聽、誤導公眾,維護網絡傳播秩序,推動賬號規范管理。
  
  五、問:《規定》為何對互聯網個人用戶注冊、使用賬號信息做出與職業信息相符的要求?
  
  答:當前,一些用戶通過在賬號信息中編造虛假身份、虛假職業信息等,從事招搖撞騙等違法違規行為,損害公眾合法權益。對此,《規定》要求互聯網個人用戶注冊、使用的賬號信息含有職業信息時,應當與個人真實職業信息相一致。
  
  六、問:《規定》對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和公眾賬號信息的展示分別提出哪些要求?
  
  答: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申請注冊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賬號,以及申請注冊從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賬號,在賬號信息中加注專門標識;在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頁面展示合理范圍內的互聯網用戶賬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歸屬地信息,便于公眾為公共利益實施監督;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頁面,展示公眾賬號的運營主體、注冊運營地址、內容生產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效聯系方式、互聯網協議(IP)地址歸屬地等信息。
  
  七、問:《規定》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賬號信息作了哪些規定?
  
  答: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賬號信息動態核驗、個人信息保護等管理制度,對違法違規注冊、使用賬號信息的情形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完善投訴舉報受理、甄別、處置、反饋等機制。
  
  八、問:《規定》明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哪些核驗義務?
  
  答:我國互聯網用戶多,賬號基數大,且用戶在使用賬號的過程中,賬號信息是動態變化的。若賬號信息缺乏有效核驗機制,違法和不良信息就易被傳播,對網絡生態造成不良影響。對此,《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賬號信息動態核驗制度,核驗用戶在注冊時提交的、使用中擬變更的以及網站平臺內存量賬號信息,并明確了從嚴核驗的情形,從注冊、使用、管理的全流程加強對賬號信息的核驗,堵住違法和不良信息傳播漏洞。
  
  九、問:《規定》要求哪些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需加注專門標識?
  
  答: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賬號,以及從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賬號,不僅專業性強,還與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對此,《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上述賬號加注專門標識,以便公眾知悉了解,對賬號信息內容作出合理判別,進一步推動賬號主體合法合規運營。
  
  十、問:如何加強監管并追究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答:明確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協同開展監督管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強化了監管措施,規定省級以上網信部門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存在較大網絡信息安全風險的,可以要求其采取暫停信息更新、用戶賬號注冊或者其他相關服務等措施。
  
  對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省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于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規定全文】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
  
  第10號
  
  《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已經2022年6月9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2年第11次室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莊榮文
  
  2022年6月27日
  
  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的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互聯網用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注冊、使用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誠實信用,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標準、行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務規范、加強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賬號信息注冊和使用
  
  第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公開互聯網用戶賬號管理規則、平臺公約,與互聯網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賬號信息注冊、使用和管理相關權利義務。
  
  第七條互聯網個人用戶注冊、使用賬號信息,含有職業信息的,應當與個人真實職業信息相一致。
  
  互聯網機構用戶注冊、使用賬號信息,應當與機構名稱、標識等相一致,與機構性質、經營范圍和所屬行業類型等相符合。
  
  第八條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賬號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二)假冒、仿冒、捏造政黨、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名稱、標識等;
  
  (三)假冒、仿冒、捏造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名稱、標識等;
  
  (四)假冒、仿冒、捏造新聞網站、報刊社、廣播電視機構、通訊社等新聞媒體的名稱、標識等,或者擅自使用“新聞”、“報道”等具有新聞屬性的名稱、標識等;
  
  (五)假冒、仿冒、惡意關聯國家行政區域、機構所在地、標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間的地理名稱、標識等;
  
  (六)以損害公共利益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等為目的,故意夾帶二維碼、網址、郵箱、聯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諧音、相近的文字、數字、符號和字母等;
  
  (七)含有名不副實、夸大其詞等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的內容;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申請注冊相關賬號信息的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虛假注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用戶在注冊時提交的和使用中擬變更的賬號信息進行核驗,發現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應當不予注冊或者變更賬號信息。
  
  對賬號信息中含有“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內容,或者含有黨旗、黨徽、國旗、國歌、國徽等黨和國家象征和標志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從嚴核驗。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依法依約關閉的賬號重新注冊;對注冊與其關聯度高的賬號信息,應當對相關信息從嚴核驗。
  
  第十一條對于互聯網用戶申請注冊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賬號,或者申請注冊從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賬號,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其提供服務資質、職業資格、專業背景等相關材料,予以核驗并在賬號信息中加注專門標識。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頁面展示合理范圍內的互聯網用戶賬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歸屬地信息,便于公眾為公共利益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頁面,展示公眾賬號的運營主體、注冊運營地址、內容生產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效聯系方式、互聯網協議(IP)地址歸屬地等信息。
  
  第三章賬號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賬號信息核驗、信息內容安全、生態治理、應急處置、個人信息保護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賬號信息動態核驗制度,適時核驗存量賬號信息,發現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暫停提供服務并通知用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終止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保護和處理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中的個人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第十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賬號信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賬號功能、暫停使用、關閉賬號、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及時向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用戶賬號信用管理體系,將賬號信息相關信用評價作為賬號信用管理的重要參考指標,并據以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九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健全受理、甄別、處置、反饋等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處理用戶和公眾投訴舉報。
  
  第四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督辦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網信部門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賬號信息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存在較大網絡信息安全風險的,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可以要求其采取暫停信息更新、用戶賬號注冊或者其他相關服務等措施。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省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是指互聯網用戶在互聯網信息服務中注冊、使用的名稱、頭像、封面、簡介、簽名、認證信息等用于標識用戶賬號的信息。
  
  (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發布和應用平臺服務,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搜索引擎、即時通訊、交互式信息服務、網絡直播、應用軟件下載等互聯網服務的主體。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22年8月1日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沈彤        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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