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積極性,加強對本市民辦(社會力量舉辦)博物館的專業指導和扶持力度,全面提升民辦(社會力量舉辦)博物館的辦館質量,促進民辦(社會力量舉辦)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化部《博物館管理辦法》和國家文物局等部門《關于促進民辦博物館發展的意見》,結合本市民辦(社會力量舉辦)博物館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辦(社會力量舉辦)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美術館、藝術館、展示館等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市設立民辦(社會力量舉辦)博物館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扶持資金的來源為本市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四條 上海市文物局(以下簡稱市文物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工作。符合本辦法的民辦(社會力量舉辦)博物館均可向市文物局提出申請。
第五條 扶持資金重點扶持方向:
重點扶持實現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體現文化與商業結合、文化與金融結合等文化融合發展的特點、對營造城市文化氛圍具有積極作用的項目;文教結合活動項目或者體現公共文化服務社會特點的項目;運用科技手段拓展博物館功能,體現文科結合的項目;高校博物館質量提升項目。
第六條 扶持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對本市民辦(社會力量舉辦)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美術館、藝術館、展示館所實施的免費開放、臨時展覽、出版物、社會文化服務活動、數字化建設等方面項目予以資助。
第七條 申請資助的項目應是在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間完成的項目。上一年度已經獲得本項扶持資金資助的項目不予受理。
第八條 扶持資金的扶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方式。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本扶持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條 市文物局將按照項目的重要性、公益性等指標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名單。通過評審的重點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項目總投資或總費用的50%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通過評審的一般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項目總投資或總費用的30%且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條 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條件:
(一)申報單位或者申報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應在本市登記注冊、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固定的館址,陳列展示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且具備基本安全與消防的設施、設備;
(三)有一定數量的展品,并有較成體系的基本展示;
(四)有一定的社會服務能力,年開放時間不少于240天;
(五)無文物經營與藏品、展品商業性交易;
(六)有相應的內部管理機制,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申報項目條件:申報項目應符合扶持資金確定的扶持方向和扶持范圍。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
(一)《上海市民辦(社會力量舉辦)博物館扶持資金項目資助申請表》;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需遞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非民辦非企業單位需遞交主管單位的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場館所有權證明或租賃證明(民辦非企業單位不需提供);
(四)其他材料:
1、申請免費開放項目資助的,應當提交年度日常運行經費使用說明;
2、申請臨時展覽項目資助的,應當提交展覽方案、展品目錄和有關費用合同;
3、申請出版物項目資助的,應當提交出版物或概要和出版合同;
4、申請社會教育項目資助的,應當提交社會教育活動方案、活動成果和有關費用合同;
5、申請數字化建設項目資助的,應當提交項目方案、項目成果說明和有關費用合同。
第十二條 扶持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規范的原則。
第十三條 扶持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受資助人不得將扶持資金用于非資助項目及工資、獎金、福利補貼的支付。
第十四條 市文物局對獲得資助的項目進行資金監督管理及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受資助人有虛報資助項目、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截留挪用資助經費等行為的,市文物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暫緩或終止撥款、撤銷資助項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款項等措施,并在兩年內對其提出的項目資助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民辦(社會力量舉辦)博物館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2013年版)同時廢止。
http://wgj.sh.gov.cn/node2/n2029/n2031/n2064/u1ai110866.html